创业:拍卖业不妨携手典当业赚钱 |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3-12 |
|
|
|
拍卖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交易方式,它具有透明度高、竞争性强的特点,商品的价格在公众的监督之下形成,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价高者得的原则。因此,拍卖被视为市场经济的产物,从某种程度上说,拍卖的繁荣甚至代表着经济的繁荣。 而人们对于典当的认识,似乎还停留在影视剧里对典当的演绎——仅是将家用之物拿到当铺换得小钱。却不知今天的典当业,已经成为一些中小企业、创业者获得短期融资的重要渠道。 以吉林省为例,全省近40余家典当行,每年典当总额近6亿元。典当物品以房屋、汽车、设备、运输工具、金银饰品等高价商品为主。 现在的拍卖业、典当业都在发展,也都面临着为联系标的和典当物品而疲于奔命的竞争。如果将拍卖行和典当行结合起来,是不是能充分发挥各自企业的长处,相得益彰呢? 笔者认为,拍卖与典当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相互合作: 一是可以充分利用拍卖行的沉淀资金,发挥资金优势。 二是典当行在遇到死当时,由于典当行可以自行处置3万元以内的当品,而3万元以上的物品又必须进行拍卖,拍卖行通过与典当行合作,直接吸收来固定的标的。 三是拍卖行、典当行都需要大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如房地产估价师、资产评估师、车辆评估师、各类专业鉴定师及科学检测检验工具等。这些专业人员及设备,拍卖行或典当行不是每天每时都能遇到,或是没有必要常设这些专业评估或鉴定人员,所以两者合作可以使企业共享稀缺的人力资源。 四是拍卖行、典当行在接收标的或预展物品时,都需要仓库和展示场所。在遇到典当死当或拍卖标的展示时,就不再需要另行搬移,双方可以将交易场所选择在拍品所在地,而集中各自的客户资源,这可以节约大量时间、资金。 从法律上讲,拍卖与典当相结合并不违反《拍卖法》及国家相关法律。这里的联合经营,是指利用两个企业现有资源,能够取长补短。 上 页 1 2 下 页 |
| 文章录入:alex 责任编辑:alex |
|
上一篇文章: 寄卖商行旧货 也能帮你发家致富 下一篇文章: 小本打造街头美容生意 |
| 【字体:小 大】【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