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若干问题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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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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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若干问题的决定
(1993年6月12日 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国科发改字348号)
发展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民营科技型企业,按照符合科学技术发展规律和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新型机制,促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推动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是我国科技体制、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成功实践,也是按照党的基本路线,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举措。为了促进我国民营科技型企业在新的历史时期有一个更大的发展,在经济规模、技术水平、内部管理等方面再上一个新台阶,特提出如下政策性意见。
一、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亿万人民群众的伟大事业。民营科技型企业是我国科技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是科技人员解放和开拓科技第一生产力的生动创造。民营科技型企业是相对国有国营而言的,它不仅包括以科技人员为主体创办的,实行集体经济、合作经济、股份制经济和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民办科技机构;而且包括由国有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创办的,实行国有民营的科技型企业。十几年的经验证明,民营科技型企业是发展我国科学技术事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有生力量,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民营科技型企业对我国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作用在于:
第一、创造了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新型企业运行机制,并且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其内涵。四自原则所包括的独立自主的决策机制,面向市场的经营机制,优胜劣汰的人才机制,工资与效益挂钩的分配机制,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行为机制等,不仅是民营科技型企业自身生机活力之所在,而且为深化科研院所改革,转变国有企业经营机制提供了极为重要的经验。
第二、实践了以市场为导向,技工贸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技术创新模式。民营科技型企业面向经济、面向市场,进行科技开发与创新、科技咨询与服务、技术密集产品的生产、销售与服务,在实现科技经济一体化方面进行了成功的探索,走出了一条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新路。
第三、改变了科技系统长期沿袭的单一国有国营模式,逐步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互补、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在我国民营科技型企业中,国有民营经济、集体经济、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和重要实现形式。这些新型科技企业的发展,充实和壮大了我国科技产业的公有制成份,为其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继续鼓励和引导民营科技型企业中的个体、合伙、私营经济成份的健康发展,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有利于形成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兴旺局面。
九十年代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加速科技进步是实现第二步、第三步战略目标的根本保障。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与技术创新有机结合的新型体制,推进科技经济一体化进程;有利于充分发掘我国科技资源,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创造才能和智慧;有利于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国民经济素质和竞争能力。因此,各地方、各部门应当把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不失时机地列入改革与发展的重要议事日程。
二、十多年来,我国民营科技型企业已经取得了较大发展,为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与党的十四大所确定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速科技、经济发展的战略要求还很不适应。要继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大力促进和引导各类民营科技型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鼓励国有科技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探索国有民营的发展模式;引导乡镇企业发挥民营优势,向依靠科技进步转轨。从而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国有国营科技企业与各类民营科技企业并存互补的格局,使民营科技型企业在我国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要继续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方针。要使各类民营科技型企业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产权明晰、组织健全、机制完善、行为规范的企业法人或经济实体。要鼓励不同经济成份之间实行合资、合作、联营、相互参股和多种形式的联合,保证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的民营科技型企业平等竞争,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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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alex 责任编辑:ale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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