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新技术成果认定办法》 |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3-12 |
|
|
|
安徽省科技厅印发
《安徽省高新技术成果认定办法》的通知
皖科成字[2000]046号
各市科委、各高等院校,合肥、芜湖、蚌埠高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皖政[1999]48号文),我厅制定了《安徽省高新技术成果认定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高新技术成果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技术创新大会精神,促进我省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意见》,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拥有的高新技术成果。
第三条 申请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其技术权益的归属必须明晰,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技术权益归属存在纠纷或难以界定的高新技术成果暂不予以认定。
第四条 高新技术成果认定的内容
一、技术范围:属国家科学技术部划定的高新技术范围。对于现有高新技术范围未涵盖的成果,由省科学技术厅组织专家评审后,报国家科学技术部批准。
二、技术等级: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政策的发展方向,以及高新技术成果对产业、产品、技术发展的影响作用和创新程度,将所认定的成果分为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
三、技术风险:根据成果的成熟性、工艺装备的配套性、产品质量的保障条件,将所认定的成果分为小试成果、中试成果、工试(区试)成果。
第五条 高新技术成果认定条件属高新技术范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上 页 1 2 3 下 页 |
| 文章录入:alex 责任编辑:alex |
|
上一篇文章: 关于贯彻《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 下一篇文章: 《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
| 【字体:小 大】【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