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招商引资的政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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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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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抢抓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吸引更多的国际、国内客商来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建设,根据国家、自治区、通辽市有关政策和规定,经管委会研究决定,在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投资兴办的内外资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
1、 对于入区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全部返回,后2年由开发区财政按50%返还给企业。
2、 对新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列入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的内资企业,主营业务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在2010年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返还企业。
3、 对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到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返还给企业。
4、 外商投资企业用所获得的利润再进行投资,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的,经开发区税务部门核准,可退还企业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
5、 有关税收优惠措施超出国家、自治区规定部分,采取先征收后由开发区财政返还的办法处理。
二、土地优惠政策:
对于2004年8月1日前开工建设、固定资产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在投产之后用缴入地方财政部返还土地出让金。并与开发区财政办理相关手续。
三、收费优惠政策
1、投资项目,办理有关手续时,只收取各种证照工本费和代自治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
2、对于入区企业,按通辽市规定的标准减半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
| 文章录入:alex 责任编辑:ale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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