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房单莫随意签名谨慎提防中介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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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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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许多消费者都通过中介公司选购房产,但是浙江省湖州市的陈某却因为在中介公司一份设有“消费者义务”的《看房单》上草率签名,而被告上了法庭,结果还赔上了1000元钱。 今年2月20日,陈某在当地A中介公司业务员的陪同下,看了该公司提供信息的四套住宅,其中包括市区华丰小区的一套住房。同时,陈某还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看房单》上 签了名,这份《看房单》中注明:“一旦达成购买意向,不管由谁办证,不管时隔多久,委托人必须按信息中介费的标准支付本公司信息中介费。” 不久,陈某在B公司的促成下,达成了华丰小区这套住房的购房协议。不料,A中介公司就一纸诉状将陈某告上了法庭。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庭外调解。根据《合同法》第427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之规定,双方达成协议,消费者陈某支付A中介公司房屋中介费1000元。 消协工作人员表示,购买二手房要具有合同意识,若对条款内容不理解或有异议的,应立即向中介公司工作人员详细了解或提出修改建议,也可向工商、房屋管理和消协等部门咨询。其实,不光是所谓的《看房单》,消费者在任何形式的单据上签名都应慎之又慎。(深圳商报) |
| 文章录入:alex 责任编辑:ale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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